法定符合說

法定符合說,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在發生事實錯誤時,行為人在什麼條件下應負犯罪既遂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說。主張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雖不一致,但與法律上規定的構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誤認丙是乙而殺死丙,甲欲殺害的乙和實際被殺的丙在具體事實上雖不一致,但就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是符合的,所以,甲應負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法定符合說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體符合說、抽象符合說和法益符合說的弊端,為多數西方刑法學者所贊同。

法定符合說

基本介紹

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是解決故意犯罪是否構成既遂的問題,對於既遂成立的標準產生的分歧。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對象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係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種學說。基於具體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我國刑法理論基本持法定符合說。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認定構成要件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究竟一致到何種程度?

兩種學說

(1)具體符合說:

要求二者「具體一致」(符合)。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例:甲為殺張三而開槍卻誤射中了過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觀認識到的(張三死)與實際發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對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擔故意罪責)。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李四)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張三)。

具體符合說對構成要件故意的認定要求過高,不是通說。

(2)通說:法定符合說

①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

②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對象·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