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賃

人才租賃,也叫「人才派遣」,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人才服務機構租借人才的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也是一種全面的高層次的人事代理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

人才租賃

基本介紹

一、人才租賃的含義

人才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分別簽訂人才租賃協議、人才派遣合同,以規範三方在租賃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在租賃期間用人單位與租賃人員不發生人事隸屬關係。用人單位與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租賃人員與人才租賃機構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

人才租賃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一定期限租賃人員,另一種是以完成某個工作項目為準租賃人員。

租賃(派遣)人員的來源:1、單位現有的人員;2、委託人才服務機構招聘的人員。

二、實行人才租賃后各方的關係

派遣單位: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用人單位:與公司簽訂了人才租賃協議的企事業單位派遣人員:與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人事勞動關係隸屬於XX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崗位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三、實行人才租賃后,對用人單位有何益處

1、用人單位便捷用人:打破人事關係與勞動關係一體管理的局面,租賃單位用人,專業機構管人,免去辦理各種瑣碎的人員聘用、異地人才引進、統籌保險、工傷生育申報等各種人事、勞動手續,使租賃單位既節約了各種人員管理費用,也減輕了人事管理人員的負擔,讓人力資源工作者去做更重要的工作。

2、人員管理規範:派遣人員的各種人事、勞動事務均由駿伯人才處理,並提供有關社會保障、租賃人員的工資發放及個稅申報、勞動人事政策等方面的法規諮詢。

3、服務體系完善:派遣人員的人事代理手續由駿伯人才辦理,在代理期內由公司為其辦理人事檔案保管、檔案工資調整、職稱評定、轉正定級、出國政審、黨組織關係接轉、出具以人事檔案為依據的各種證明等人事代理服務項目。

4、人才資源共享:通過對高級專業人才兼職租賃業務的開展,可以有效地促進地區人力資源的社會共享,增強人才智力的柔性交流,使租賃單位對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人才租賃對用人單位來說,可增強企業競爭力。人才租賃通過市場手段有效地配置人力資源,對解決企業人才供需矛盾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促進了人力資源管理職能的變革。

5、支出成本降低:企業在核算被租賃人才的總支出時,一是考慮崗位效益,二是以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三是不需要為被租賃人才額外支付其它計劃外的費用。

6、人事成本下降:使用人才租賃,企業直接推薦人才,企業在招聘上使用的時間,費用均下降,且省下了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的費用。減少了招聘、選拔、錄用、培訓、退休、人事管理等環節,員工使用成本降低;以崗租人,有效控制員工人數,精簡管理機構,人力資源使用率提高。

7、人事管理便捷:開展人才租賃服務,目的是為了改善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企業”用人而不管人”,人才管理外包,專業化的外包人才租賃服務更適合企業轉型發展。人才包退包換,輕鬆省事找到最理想人才。用人單位不需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這些人員的人事工作由人才租賃服務機構負責完成。用人單位在使用這些人員時,只是做出相關管理規定,按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合同,主要在用人單位,用人十分靈活。

8、用人機動靈活: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業務變化很大,採用人才租賃可以在業務發展時增加人員,在公司的僱用需求下降時,也可以隨時減員。

9、可避免人才流失: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人才市場集中管理,在合同期內,人才市場對被聘用人員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約制度,用人單位不會擔心”跳槽”。人盡其才,增強人才危機感和緊迫感,讓人才由”為我所有”發展到”為我所用”,為人才競爭和人才經營開闢了一條新路,省去了長期固定聘用和留用人才的高額薪資,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便於用人單位在事業發展變化中增減人員。

10、可減少人事(勞動)糾紛: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人單位和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簽訂用人協議,人才租賃服務機構與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員是一種有償使用關係,這樣,用人單位就可避免直接與被聘用人員在人事(勞動)關係上的糾紛。

11、對用人單位來說,實力不夠也可以請得起高級人才。相對於像烽火獵頭這種比較高端的人才尋訪機構而言,人才租賃的費用要少得多。

12、可轉移企業風險:用人單位與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簽訂人才租賃協議,明確人才標準、人數、待遇等,通過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組織招聘、篩選、測評,將候選人名單交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確定人選。人才租賃服務機構與租賃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租賃人員到用人單位就職后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租賃人員的工作表現,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發放薪酬,租賃期滿,人才租賃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協議續簽或終止合同。對企業來講手續簡單、見效快、風險少、也更規範。

13、人才租賃服務機構可以根據用人單位對其職位的高低來確定薪酬,聘用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並將考核內容及結果報送人才租賃服務機構,人才租賃服務機構以此為依據分配租賃人員的薪酬。

四、實行人才租賃后,對被派遣人員有何益處

1、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派遣人員的人事關係屬於派遣單位,如果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時,經核實派遣單位有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維護派遣人員的權益。

2、派遣人員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續簽,由於其人事關係仍然由該公司代理。其工齡連續計算,該公司可繼續為代理人員代交社會保險費(保險費由代理人員個人出),辦理各種以人事檔案為依據的各種證明等人事代理服務,並進入該公司人才信息庫,優先推薦就業。

3、服務更為全面、周到。公司擁有專業的人力資源顧問,為派遣人員提供更為方便、快捷和優質的人事代理、職業發展諮詢等服務,並提供有關社會保障、勞動人事政策等方面的法規諮詢。

4、公司是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溝通的橋樑,有利於避免或解決派遣人員在工作中與用人單位可能產生的衝突或矛盾。

5、對派遣人員來說,通過人才派遣可以有效地監督用人單位規範用人制度,為派遣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充分保護被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

6、彈性的工作機會:人才租賃服務機構多樣化的工作內容提供人才更多的選擇,人才更可依據個人的需要安排工作,這是其它工作型態所望塵莫及的,同時人才租賃提供人才更具彈性的工作時間,人才可依個人的需要加以調整,而不須擔心因為請假而影響工作權益。

7、多樣化的工作機會:順應人才租賃工作地點及內容的不同,人才在派遣過程中所獲得豐富而多樣化的學習經驗與工作技能,是其它工作類型的工作所無法滿足的。對人才而言,除了可藉由人才租賃提升自我實力、豐富工作經驗,特別對於剛踏入社會的畢業生而言,更可經由多樣化的工作內容發現自我潛能,並作為尋找合適工和的參考。

8、長期工作的橋樑:為了獲得一份固定的工作,許多人更將人才租賃視為必經的橋樑,人才通過派遣接觸不同企業,建立人際關係,並把握機會展現自我的才能,更希望藉由良好的表現機會,以進入固定的工作職場。

9、職場訓練的提供:為了提升人才的實力、強化人才對專業的要求,企業常常透過在職訓練的方式,幫助人才達成目標。事實上,人才租賃除了提供人才不同的工作體驗,更是人才獲得在職訓練的最佳選擇,透過人才租賃服務機構專業的安排,人才藉由在不同企業的工作經驗,獲得不同的工作。

五、人才租賃的服務內容

1、員工的招聘

2、員工的崗前培訓及個人專業和職業道德素質培訓

3、建立員工檔案

4、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

5、代為購買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公積金諮詢辦理

6、員工關係及娛樂活動的安排

7、與租賃人才簽訂勞動合同,代為協調及處理各種勞務糾紛

8、合理調劑勞動力資源,提供就業機會

9、定期對客戶進行回訪,了解租賃人員情況

10、其他服務

六、人才租賃的具體形式

1 、完全租賃

由租賃公司承擔一整套員工租賃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選拔、培訓、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轉移租賃

人才租賃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租賃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由租賃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3、減員租賃

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雇傭的員工,將其僱主身份轉移至租賃公司。企業支付租賃公司員工的租賃費用,由租賃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資金、福利、各類社保基金以及承擔所有僱主應承擔的社會和法律責任。其目的是減少企業固定員工,增強企業面對風險時候的組織應變能力和人力資源的彈性。

4、試用租賃

這是一種新的租賃方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租賃公司,然後以租賃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於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租賃

用人單位與人才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

6、項目租賃

企事業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聘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

7、晚間租賃

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

8、鐘點租賃

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才。

9、雙休日租賃

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才。

10、集體派遣

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人才派遣機構把閑置的人才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

七、人才租賃的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填寫《人才派遣需求意向書》

雙方簽訂《人才派遣協議書》

人才租賃服務機構搜尋相關派遣人員候選人

用人單位面試並確定合格人員名單>

人才租賃服務機構與派遣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

派遣人員到用人單位工作

人才租賃服務機構負責辦理派遣人員各類人事、社保及有關事務。

八、人才租賃的收費標準

1、按租人數計算服務費用

2、按薪酬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

3、具體視實際的情況確定

九、人才租賃的時機(運用)

1、工作量驟增時:一年當中某一時段,企業對人才的需求高於平常例如會計部門年終結算、客服部門需擴充業務增加人手、業務部門需擴大宣傳推銷產品等,適時補充需要的人力,而由於是短期租賃將可為企業在人力資源省下許多成本。

2、臨時人力補充:員工因個人因素請假(年假、產假等)或突然離職,往往會造成同事間的工作負擔,為避免因人力資源突然短缺影響整體工作,人才租賃可提供臨時性的人力補充、充分滿足企業需要;

3、未受編製、計劃等政策限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臨時用人、突擊性工作用人、階段性用人;為各類所有制企業有較大流動性崗位和需實行更加靈活的人事管理的崗位;為引進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具有專業技能人才、畢業生等從事兼職、發揮餘熱提供人才租賃及相關依託服務。

4、降低人才錄用風險及人事管理費用;控制福利成本,降低工資率,提升競爭力。

5、改變用人策略,轉變當前用人現狀,改變企業文化等。

6、小規模試驗新的管理(用人)制度。

7、駐地、外地、短期性用人需求。

8、其它需求。

具體方案

派遣服務方案(轉移租賃方案)

一、服務形式

由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的人員,由該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承擔租賃員工的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處理勞動糾紛等工作。

二、人才租賃目標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企業在核算租賃人才的總支出時,按照職位效益,以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無須額外支出其他計劃外費用。

2、人事管理便捷:派遣人員的人事工作由該公司負責完成,企業設置專門的人員和機構。企業使用派遣人員,只是作出相關管理規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企業只考慮與該公司續簽與否,企業可根據業務變化,靈活增減工作人員。

3、避免人才流失:派遣人員的人事檔案由該公司調集管理,合同期內,該公司通過對派遣人員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約制度,保證派遣人員盡心儘力作好本職工作,避免企業人才流失。

4、減少勞動糾紛: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下,企業與該公司簽訂用人協議,該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企業與派遣人員是有償使用關係,企業可避免與派遣人員在人事(勞動)關係上的糾紛。

三、人才租賃主要服務內容

1、辦理員工租賃手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的錄用手續。

2、建立員工工作檔案:為租賃員工在租賃期內建立包括工作情況、業績情況、培訓、健康及考核等方面內容的工作檔案。

3、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為租賃員工建立個人工資賬戶,代企業為租賃員工辦理工資、獎金髮放等工作。

4、代繳各類保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企業為租賃員工辦理繳納社保、醫保、各類商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工作。

5、醫療保險的辦理與意外傷害的理賠:代企業為租賃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等的理賠工作。

6、定期組織員工體檢:根據企業的情況和要求,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

7、提供勞動政策法規方面的諮詢:為企業提供人事、勞動有關政策、法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8、配合企業實施派遣員工培訓:配合企業做好租賃員工工作期間的業務、技能等培訓的組織和安排工作。

9、在員工中開展企業文化:根據企業的特點,在租賃員工中開展和實施企業文化,組織安排租賃員工的娛樂活動,建立租賃員工間良好的工作關係,加強租賃員工的戰鬥力和凝聚力。

四、人才租賃服務流程

1、與企業敲定詳盡的租賃服務方案。

2、與企業簽訂租賃服務協議。

3、辦理租賃人員的錄用派遣手續。

4、對派遣員工實施日常管理

5、及時與企業溝通,加強和改進對派遣員工的管理工作。

人才租賃法律法規:

一、《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審議;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摘錄第五章第二節 勞務派遣(人才租賃,以下稱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於2008年9月18日頒佈實施。第535號國務院令。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