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紀人協會

北京經紀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國資委、北京市國土房管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經紀機構共同發起設立的團體。

北京經紀人協會

發展歷史

協會依法經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於2003年11月21日正式成立的經紀人自律性社團組織。其目的是為了貫徹黨中央關於深化改革的精神,儘快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要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經紀人行業規範有序的發展。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經紀人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開展經紀行業的情況調查,建立經紀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制定經紀人從業規則,建立會員獎懲辦法,組織行業考核;

3、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開展對經紀人的職業道德教育,指導會員守法文明經營,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對本行業的經營秩序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5、組織經紀業務培訓和經紀資格考試,培訓專業資格人才,指導各教學單位的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提高行業素質;

6、組織業務交流活動,開展學術研討,編印發行有關培訓及經紀專業刊物和有關資料;

7、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經紀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8、建立經紀行業風險準備金、履約保證金等風險防範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高行業信譽,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9、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和其他服務活動,豐富活躍經紀人生活,促進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10、承擔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要求和願望,引導全市經紀人恪守職業道德,規範經紀活動,提高服務水平,維護經紀市場秩序,積極發揮協會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本市 經紀行業健康發展,繁榮首都市場經濟。

服務範圍

協會為會員提供以下服務

1、建立經紀人檔案庫; 2、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推介經紀人;

3、共享行業有關信息;

4、提供有關法律諮詢;

5、推薦經紀人參加政府的「守信」企業公示活動;

6、建立經紀人網站,會員共享網站信息發佈、利用等權利。

組織章程

北京經紀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經紀人協會

英文名稱為:BEIJING BROKERS ASSOCIATION 縮寫:B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較大規模,較好經濟效益,良好的商業信譽的經紀機構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 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要求和願望,教育引導全市經紀人恪守職業道德,規範經紀活動,提高服務水平,維護市場秩序,積極發揮協會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本市經紀行業健康發展,繁榮首都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按照協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丰台區菜戶營東街乙36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

(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經紀人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 開展經紀行業的情況調查,建立經紀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制定經紀人從業規則,建立會員獎懲辦法,組織行業考核;

(三)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對經紀人的職業道德教育,指導會員守法文明經營,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對本行業的經營秩序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五) 組織經紀業務培訓和經紀資格考試,培訓專業資格人才,指導各教學單位的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提高行業素質;

(六) 組織業務交流活動,開展學術研討,編印發行有關培訓及經紀專業刊物和有關資料;

(七) 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經紀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八) 建立經紀行業風險準備金、履約保證金等風險防範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高行業信譽,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九) 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和其他服務活動,豐富活躍經紀人生活,促進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 承擔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 , 須具備下列條件 :

團體會員: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依法登記取得市場主體資格;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交納會費。

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取得經紀執業資格;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交納會費。

名譽會員:

經協會秘書處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授予在經紀業務實踐和理論方面成績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響的領導和著名專家、學者等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 遵守經紀人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自覺維護經紀行業信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三) 接受協會的指導、監督,履行培訓義務,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協會反映情況 , 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 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 ,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損害協會信譽;

(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取消市場主體資格;

(四)失去經紀執業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 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 ,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政治素質好 ;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 身體健康 ,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 需延長任期的 ,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協會的常設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 ,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 ,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 , 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 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 , 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 2003年11月4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1月4日